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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学纪说廉(第一期)

日期: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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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学纪说廉】岔河镇党委书记 聂赟

【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纪委全会精神,持续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引导党员干部把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遵规守纪、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推动纪法教育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即日起,区纪委监委网站、微信公众号将开设“‘关键岗位’学纪说廉”专栏,邀请全区各级各单位“关键岗位”负责同志结合岗位实际学纪法知识、说廉洁风险、谈防范举措,同步附重点纪法知识链接,敬请关注。

  

    聂赟:

在认真学习党的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岗位实际思考后,我认为我镇的廉洁风险点主要在项目审批方面,可能存在项目监管不力、索贿受贿、权力寻租、程序违规、利益关联、监督失效、政策执行偏差、暗箱操作等。比如,在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打招呼”干预审批流程,为亲属或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违规审批开绿灯,对关系密切的企业或个人优先审批、选择性审批,换取经济利益或人情关系,接受企业或个人的礼品礼金、宴请等风险。
此外,还可能存在截留挪用国家资金,利用职务便利虚列项目、虚报账目套取资金、贪污侵占公款,以及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凭证等方式套取国家资金的风险。可能存在办事脱离群众、推诿拖拉、吃拿卡要、决策脱离实际、优亲厚友等风险。
作为岔河镇党委书记,我将以“规范用权”为底线,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将项目审批的严谨性、资金管理的透明性、服务群众的实效性紧密结合,真正成为乡村振兴的“领路人”和群众信赖的“贴心人”。一是严把项目审批程序关。严格执行环评、土地规划、招投标等法定程序,禁止以“特事特办”名义违规操作,重大项目必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避免“一言堂”,实行多个镇直部门交叉审核与全程公开监督、设立群众服务评价与投诉热线,依法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有效防范上述廉洁风险的发生。二是严格资金管理。严守纪律红线,严格区分扶贫、民生等资金用途,禁止挪用,杜绝超范围支出,定期核查镇村两级大额支出和民生资金流向,防止“微腐败”。三是真情服务群众。常态化深入村组,听取民声民意,记录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升服务群众温度。四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通过常态化谈心谈话、集中警示教育等方式,不断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并以身示范,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确保党员干部规规矩矩做事,清清白白做人,着力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氛围。
重点纪法知识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